摘要: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政府性担保机构是弥补市场失灵、完善信用体系、促进资金融通,解决小微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从我国第一家担保机构成立至今,融资担保行业已经历经了三十余年的改革发展,各类担保机构在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走向规范化、专业化。
“十四五”时期,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政府性担保机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目标绩效更加明确、政策配套更加完善,安徽、深圳、重庆等各地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小微普惠、科技创新、农业农村等领域因地制宜,持续创新担保体系建设、丰富业务模式、拓展产品服务、加快科技应用,为担保行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
“十五五”时期,担保机构面临更加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需要从“资产端聚焦、资金端扩容、平台化转型、增值化服务、体系化运行”等五方面前瞻谋划,高质量开展“十五五”发展规划。在主动融入担保体系、聚焦政策目标、开展业务模式与产品服务创新的同时,还需重点关注包括“业务流程再造、组织敏捷转型、人才选育用留与数智技术应用”等企业管理创新,为战略规划到执行落地提供资源能力保障。
一、建设全国融资担保体系,担保行业进入新发展阶段
1999年,我国第一家融资担保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成立。自此,担保行业经历了“起步探索、基础构建、快速发展、规范整顿”四个发展阶段,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尤其是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十三五时期,以2015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43 号文”)为标志,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进入新发展阶段,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规范,担保机构数量从8000余家缩减至4000余家,政府性担保机构政策支持力度持续加大。相关政策推动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准公共服务定位,要求“地方先行、中央支持”推动设立国家融担基金和地方担保机构,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
十四五时期,《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增信的通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行业绩效评价指引》等政策文件相继落地,“国家-省-市/县”三级融资担保体系的顶层设计更加完善,进一步明确政府性担保机构定义内涵、实施名单制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农业担保联盟作用更加凸显,全国融担体系建设和运行进入快车道,强调担保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放宽盈利和资本保值增值要求,强调更加聚焦服务小微和“三农”。
表1: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相关政策变迁
展望“十五五”时期,我国将继续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引导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融资增信支持,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引导信贷担保业务向农业农村领域倾斜,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和“三农”领域;同时将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体系合作,加强对小微和“三农”主体的支持。随着相关政策的执行落地,必将进一步改变担保行业发展格局、重塑融资担保产品服务模式、重新定义担保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二、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对担保机构的新要求
“十四五”时期,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出台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省级农业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指引,着重突出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行、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兼顾担保机构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机构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担保机构需要根据政策目标绩效导向、结合客户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能力,善于因地制宜、因场景施策、适配发展模式。
表2: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分类要点与比较分析
展望“十五五”时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宏观政策组合定调为“积极财政+适度宽松货币”,更加关注“扩需求、稳增长、调结构”的逆周期调节政策工具应用,政府性担保机构作为“结构性、逆周期”政策工具,其“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等目标绩效导向将会进一步强化、细化。政府性担保机构需要更加注重“政策目标实现与可持续性经营”之间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