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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详细介绍2024年10月各省数据要素相关政策。
表1 2024年10月各省数据要素相关政策列表
省名称 | 政策名称 | 时间 |
四川省 | 《四川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 2024年10月8日 |
广东省 | 《广东省数据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 2024年10月11日 |
山东省 | 《山东省数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 2024年10月13日 |
北京市 | 《北京市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2024年10月16日 |
江苏省 | 《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 2024年10月23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自治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 2024年10月25日 |
江西省 | 《江西省“数据要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 | 2024年10月25日 |
山西省 | 《山西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2024年10月28日 |
江苏省 | 《关于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培育壮大数据产业的意见》 | 2024年10月30日 |
湖北省 | 《湖北省数据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2024年10月31日 |
(1)《四川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强化部门协同联动。登记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要求各相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信息共享、运用促进等方面强化协作。
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原则和主管部门。登记办法明确登记对象为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面向具体场景、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登记原则为依法合规、自愿登记、安全高效、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登记主管部门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程序。登记办法详细规定了登记主体、登记事项、登记文书、形式审查、不予登记情形、异议解决、登记证书形式、登记证书有效期、变更登记、续展登记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具体程序。
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监管和运用。登记办法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证书作为数据知识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等的初步证明文件的法律地位,加强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登记证书运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将违规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链接:
https://scjgj.sc.gov.cn/scjgj/xzgfxwj/2024/10/9/b7816cea7c504fc7a396c8a41adb37a9.shtml
(2)《广东省数据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共八章67条,除总则、法律责任与附则三章外,就数据权益保护、数据资源、数据流通、发展与创新、安全与保障等五方面展开阐述。
数据权属向来是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核心问题。《意见稿》拟建立数据权益登记制度,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流通交易前在省依法设立的登记机构对数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对数据的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进行登记。经登记机构审查后获取的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融资担保、争议仲裁的初步依据,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
在数据流通方面,《意见稿》拟支持数据商围绕智能制造、节能降碳、绿色建造、新能源、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等服务。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服务。
同时,《意见稿》拟探索建立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机制,明确收益分配等机制,鼓励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在数据收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合理收益分配。
另外,在“发展与创新”一章,《意见稿》结合当下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拟提出,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行业可信数据空间,鼓励有条件的组织机构打造公共性、公益性数据共同空间;打造高质量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集,构建高质量中文语料库;开展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安全便利流通试点,探索建设数据特区,引进境外高质量数据集,开展人工智能创新场景先行先试等一系列事项。
《意见稿》拟探索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支持个人和市场主体将数据授权第三方托管使用,通过第三方的专业化运营实现数据价值增值并获取收益。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保险、担保、信托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数据信贷、数据入股、数据信托、数据保险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据资产化创新服务。
链接:
https://zfsg.gd.gov.cn/gkmlpt/content/4/4506/post_4506162.html#2589
(3)《山东省数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加快培育数据市场,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山东省大数据局研究起草了《山东省数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链接:
(4)《北京市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分为总体思路、重点工作任务、保障措施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思路,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发挥北京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叠加优势,从供给侧和需求侧双向发力,以数字技术赋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金融创新巩固拓展数字经济优势,更好服务数字中国建设,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字金融发展示范高地,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
第二部分是重点工作任务,共15项。一是加大核心要素供给,包括培育数字金融市场主体、支持数字技术研发创新、鼓励大模型等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推动应用场景落地等任务;二是创新产品和服务,包括引导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夯实绿色金融发展基础、助力普惠金融增量扩面、丰富养老金融场景建设等任务;三是完善行业环境,包括支持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搭建数据开放共享机制、培育数字金融人才、加强数字金融国际合作等任务;四是坚守风险底线,包括构建数字金融安全体系、完善数字金融治理机制等任务。
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协调、推动任务落实、加大宣传力度。
链接:
https://jrj.beijing.gov.cn/zcfg/bjszcfgn/202410/t20241028_3929697.html
(5)《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分为总则、授权程序、主体责任、数据运营、监督管理、附则。明确“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以及数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链接:
https://www.jiangsu.gov.cn/art/2024/10/30/art_46144_11406884.html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发布《自治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提出2025年,初步建立自治区数据基础制度配套政策体系建设自治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构建公平竞争授权运营生态。2027年,以“数据要素x”行动为抓手,打造100个以上具备社会经济价值的数据产品。2030年,依托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优势,形成向西开放的数字产业集群高地,有力支撑“一带一路”倡议和数字经济高水平对外开放。
在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机制上,推动构建符合自治区产业特色和比较优势的数据市场。立足新疆独特区位优势,加强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储备,探索推动国际数据交易场所建设。
在合规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上,鼓励各地各部门依托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运营平台,探索建设特色数据产品、服务,形成成功数据产品、服务后在全区推广。
在赋能自贸区数字经济发展上,充分发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优势,以数据要素赋能数字经济国内国际大循环。
加快国际通信设施建设,持续推动陆缆向西、向南扩容增连,助力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支持自治区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类企业面向周边布局。
利用国际数据中心、智算中心等基础设施,探索培育游戏出海、跨境直播、跨境贸易等典型应用。
支持乌鲁木齐片区与中亚等周边国家依法有序开展数据信息交流合作,面向中亚开拓大数据创新服务业务,推动实现数据信息服务、互联网业务等领域互联互通。
在推动跨境数据安全合规流动上,立足自治区区位优势,制定自贸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推动跨境数据高效便利安全流动。
充分发挥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作用,借助自贸区叠加优惠政策平台,探索构建数据跨境流动的新疆方案,开展跨境应用场景试点,在能源、农业、贸易、医疗、旅游等领域形成一批数据跨境典型应用案例。
在加快自治区数据基础设施体系布局上,充分发挥自治区绿色能源优势、战略安全区位优势,积极参与“东数西算”工程建设,加快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加速推动“疆算入渝”,加强算力产业链整合,将哈密打造成绿色能源与新型算力联动的西部算力创新枢纽和应用高地,打响自治区绿色算力产业特色品牌。
链接:
https://news.sohu.com/a/820258522_480400
(7)《江西省“数据要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
到2026年,数据要素应用广度和深度大幅拓展,在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得到显现,打造50个以上示范性强、显示度高、带动性广的典型应用场景(案例),培育一批数据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形成相对完善的数据产业生态,数据产业年均增速超20%,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协调发展,数据交易规模逐渐壮大。
共包括四章20条。第一章为总体要求。主要明确“数据要素×”行动的指导思想、具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第二章为重点任务。共15条,明确了“数据要素×”与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交通物流、金融服务等15个重点领域的融合应用,着力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
第三章为强化保障支撑。共5条,提出了数据供给、数据流通、数据安全、人才支撑、数字技术创新应用等方面的保障举措,为数据要素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章为做好组织实施。从组织领导、先行先试、资金支持、监测评估等方面强化组织实施,促进《实施方案》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链接:
https://drc.jiangxi.gov.cn/jxsfzhggwyh/col/col14653/content/content_1870839436459302912.html
(8)《山西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有关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并提出,省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山西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同共建机制,分管省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省数据局,协调解决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市人民政府可按需建立本级协同共建机制。
办法提出,授权运营单位选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以公开遴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授权运营主体。选定程序包括信息发布、申请提交、公开评审、协议签订、协议要求、终止及撤销等。
办法对授权加工主体规范、个人信息处置、数据使用规范、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行为规范。如“个人信息处置”方面,提出涉及对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公共数据进行应用,应经过脱敏、脱密处理,或经相关数据指向的特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同意后,按场景使用。相关授权记录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留存。在“数据使用规范”方面,则明确授权运营单位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公共数据,不得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不得将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违规提供给第三方。
办法还对安全监管与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链接:
https://fgw.shanxi.gov.cn/tzgg/202410/t20241028_9681310.shtml
(9)江苏省发布《关于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培育壮大数据产业的意见》
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主线,培育经营主体,壮大产业规模,繁荣产业生态,建设国内领先的数据产业创新发展高地。到2027年,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完成数据产业全链条布局,产业年均增速超过20%;引育1000家数据企业,形成1000个高质量数据集,打造2000个典型数据产品,建立50个数据产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数据产业生态更加完备。
《意见》提出,加强公共数据高水平供给。开展全省公共数据攻坚三年行动,推进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坚持“一数一源”,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公共数据标准规范。优化省市公共数据平台,实现省市平台统一纳管、数据目录统一编制、资源分层分级管理。发布高价值数据清单,推进公共数据综合治理和整合共享。聚焦基层亟需,推动数据回流。全面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
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构建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体系,健全数据资源登记、授权、开发等运营机制。以省为主、省市共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建立全省一体化的数据资源和产品两张目录清单。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效能评估。支持省市运营主体发挥核心功能,推动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开发。争取国家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试点,探索跨区域公共数据联合授权运营。
分类推动企业数据开发利用方面,在农业、制造、交通、能源、文旅等重点领域,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带动上下游共建开发利用场景。推动国有企业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强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聚焦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等场景,强化数据开放和开发运营,提升中小企业用数能力。支持数字低空、生物医药、智能网联、低碳经济等新兴产业数据开发利用。
加快行业大模型落地应用方面,以公共数据为牵引、企业数据为基础,引导企业开发多模态数据集、大模型语料库。支持有条件地区发展数据标注产业。围绕装备制造、电力、钢铁、纺织等优势领域,鼓励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基础大模型厂商合作开发行业大模型,引导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基础算法库和轻量化开发工具。开展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行动。推动行业大模型应用场景供需双方加强合作。
链接:
https://www.jiangsu.gov.cn/art/2024/10/30/art_84418_11406893.html
(10)《湖北省数据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办法》共九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登记机构、登记申请人及登记主体、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登记类型、登记程序、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办法》以解决实际问题和具备操作性为导向,构建全面、包容的制度体系,支持产业生态构建和创新发展,重点解决数据产权登记服务机构和平台不明确、登记主体权利义务不清晰、登记制度不健全流程不规范等问题,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登记体系。按照国家数据局数据产权与流通交易基础制度专题培训班最新精神,采取“新三权”描述,细化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具体定义及各权属登记条件和流程,明确登记凭证可作为数据交易、数据资产入表、融资抵押、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争议仲裁的可信依据。
二是明确政府部门在数据产权登记全过程的职责分工。规定了省数据主管部门指导登记(存证)平台建设、标准制定、规范服务和推动数据产权登记跨省互认的管理职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职责,建立了跨部门、跨层级的协同监管机制。
三是规范市场主体在数据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确定登记机构由省级数据主管部门授权设立或认定,依托湖北省数据产权登记平台体系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服务,明确登记平台的功能定位;规定了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主体、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在参与数据产权登记中的权利义务。
四是厘清了登记类型和登记流程。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明确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续证登记等5大登记类型,规范了登记申请、登记审查、登记公示、凭证发放等产权登记流程,并规定了登记机构、登记主体、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在各流程中的具体工作,推动登记服务的规范化和便利化。
五是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监管相统一。明确构建以省登记平台为枢纽的湖北省数据产权登记平台体系,通过统一登记凭证编码规则和凭证数据汇聚、查验标准,实现全省一体化的登记凭证查询、核验服务,为后续全国性跨区域、跨系统互认互信提供支撑。登记平台体系系当前湖北省创造性提法,统分结合,登记机构非独家特许经营且严格控制数量,由数据主管部门授权设立、认定并接受备案管理,避免出现市场无序、市场垄断等阻碍全国数据要素大市场建设的乱象。
链接:
https://home.wuhan.gov.cn/tzgg_93641/202411/t20241104_24797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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